全国制药机械博览会暨中国国际制药机械博览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制药机械博览会和中国国际制药机械博览会的管理,保护博览会活动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博览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全国制药机械博览会暨中国国际制药机械博览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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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主办的全国制药机械博览会暨中国国际制药机械博览会。
第三条 所有参会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和接受组委会按本管理办法对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及对其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二章 条例实施内容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禁展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严禁散发或播放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样本、资料及音像制品。
第五条 展出的所有物品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对环境造成损害。
第六条 展出的所有物品、宣传品和提供的服务不得干扰观众的正常参观或其它参展商的正常展出,如涉及音量(超过国家相关标准)、气味、热力、污秽等厌恶性因素。
第七条 严禁转让、买卖、出租展位。
第八条 严禁展出、销售与展会无关的产品。展位中禁止出现非参展企业的展品、标识及宣传资料等相关内容,如需联展、代理或展示第三方展品,需提前向组委会申报。
第九条 严禁在本展台、展架区域外以任何形式摆放展品、挂贴广告、发放资料。
第十条 严禁伪造、外借博览会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除组委会为宣传展会和执法取证外,严禁到他人展位摄影、录像及擅自操作、拆卸展品。
第十二条 未经组委会许可,展会期间不得增加或减少展品。
第十三条 包装物必须放置到组委会指定地点,严禁在展位上存放包装物。
第十四条 遵守展会的布撤展时间,严禁提前撤展。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全国制药机械博览会暨中国国际制药机械博览会特装管理办法》、《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防控承诺书》等博览会规定。
第三章 违反条例的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四条,组委会有权配合国家执法机关封存其展品,收缴样本、资料和音像制品,取消其参展资格。
第十七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组委会有权立即停止其展览,连续违反规定停止参加全国制药机械博览会。
第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中任一条,组委会有权将其展品和相关物品移出展馆,由此产生的费用自付。
第十九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组委会有权要求其删除相关影像,取消其当届参展资格。
第二十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任何一条,限期整改,到期不改者,取消其当届参展资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按相关办法和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