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制药机械博览会暨中国国际制药机械博览会特装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制药机械博览会暨中国国际制药机械博览会的特装管理,维护施工秩序,保证服务质量和博览会安全,杜绝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05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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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办施工证件程序
第二条 参展单位必须于布展20天前办理网络施工申报手续,并向组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装施工安全责任承诺书;
(二)展台设计效果图、平面图、电路图、结构图(须标明尺寸、主要结构材料的规格及搭建材料的材质);
(三)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电工资格证复印件(须加盖红章);
第三条 缴纳特装管理费、电费、特装工作证工本费、施工安全及卫生清洁押金。
特装管理费:25元/㎡;电费:1KW以下(含1KW)300元,每增加1KW加收160元;特装工作证:20元/本;施工安全押金:10000元/单位;卫生清洁押金5000元/单位。现场办理特装手续,特装管理费:50元/㎡。
第四条 在往届展会活动期间,存在违规记录的搭建单位再次申报特装搭建手续,特装管理费及安全押金按新的要求收取。特装施工安全押金:20000元/单位;卫生清洁押金10000元/单位。对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或有多次违规记录的搭建单位,本展会有权拒绝其进行申报。
第五条 在报到现场申报单位凭参展企业报名号领取特装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设计
第六条 展台的设计须符合各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如安全用电、消防、结构、给排水等)。展台结构的设计强度必须满足荷载所需要的强度。
第七条 二层展台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安全的要求,展台施工细部结构图必须加盖具有相关资质设计院审核章和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及审核报告。从设计到施工应充分考虑展台的安全性,确保展台各连接点及展台整体结构的牢固性。
第八条 展台不得阻挡展馆消防设施,应保证展台的平面开放面积不得少于有50%以上。
第九条 展台设计高度不得超过五米,展台之间不应相互遮挡,邻通道面不得封闭超过50%。
第四章 人员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设有现场施工安全责任人,在办理施工手续时一并登记备案。现场施工安全责任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文明和法制教育,如发生违法或安全事故,责任由施工单位与参展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施工人员应随身佩戴由应届组委会核发的特装工作证,无证者不得进场施工。
第十二条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服从组委会人员管理,自觉接受检查。不服从管理,组委会有权取消其施工资格。
第五章 材料
第十三条 展台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文化娱乐场所、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展台所用材料必须为阻燃或难燃的材料,要带有国家认证资质(检测报告)的防火材料。禁止使用喷绘画布、窗帘布、纱制品等各类针棉织品和各种弹力布做展台装饰材料。木质材料须满涂防火涂料或表面粘贴防火面饰板。
第十五条 展台所用玻璃材料,必须为钢化玻璃、夹胶玻璃等安全性能高的玻璃,幕墙玻璃厚度不小于10mm。玻璃的安装方式应合理、可靠,确保玻璃使用安全。大面积玻璃材料应粘贴明显标识。
第十六条 钢结构立柱所用材料应与上部结构重量相匹配,底部焊接底盘,上部焊接法兰盘,以保证展台结构的牢固性。
第六章 现场
第十七条 现场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服从组委会的施工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展台设计工艺规范施工,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或随意更改设计,相邻、毗邻展台不得互相遮挡,如产生遮挡由遮挡方按组委会要求整改。
第十九条 组委会管理人员有权制止未经批准或达不到技术规范的施工。施工单位应根据检查结果,及时整改施工安全隐患。如仍不能达到安全要求,组委会有权停止其继续施工。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搭建展台面积不得超出参展单位承租面积,投影边线不得超出承租边界线。如搭建超出申报面积的展台,将被要求拆除,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参展单位、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展台所有结构背板墙必须做出妥善装饰处理。相邻展位由高的一方做装饰处理。木结构背板必须涂上防火涂料。除贴近展馆外墙的展台背板以外,搭建商必须装修所有暴露的背板,保持其整洁美观。当展台背板面向毗邻展位时,该背板不得用作张贴广告、商标、指示标志等,须作白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所有结构应和展台自身主体结构连接。严禁利用展馆顶部网架作为吊装展台结构的临时工具。展馆内的一切设施不得破坏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和位置。未经许可不得在展馆设施上私自吊挂结构性承重物,违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人员应在申报批准的时间期限和工作区域内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木结构必须涂上防火涂料,每个特装展台须配备ABC干粉灭火器2瓶(4kg/瓶)。
第二十五条 搭建展台时不准遮挡展馆内的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紧急出口、风塔出风口和观众通道及各种标识,不得私自揭开展馆地沟盖板。
第二十六条 电气线路的敷设、用电设备的安装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并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电气线路的敷设、用电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作业;
(二)电气线路的敷设应当架空固定布置,沿地铺设的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或铺设过桥保护;
(三)电气线路的布线应当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导线之间应用瓷夹连接,不得直接连接。其余应严格按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执行;
(四)灯具与可燃展品之间应保持50厘米以上的灯距;
(五)霓虹灯广告应经申请同意之后方可使用,霓虹灯高压接头处应穿玻璃套管保护;
(六)大功率用电设备的安装使用应经展馆核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使用。室内展览不得使用大功率的卤钨灯;
(七)不得使用电加热器具。
第二十七条 每天闭馆时,必须切断展台电源,并检查供电装置。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如:酒精、稀料等),禁止使用电锯、电刨等加工作业工具。不得在馆内进行焊接、喷漆、刷漆等工作。如有特殊要求需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须到组委会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在室外指定地点施工。
第二十九条 施工人员在高空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2m)时,不允许使用超过2米以上的人字梯,必须使用合格的脚手架或工作平台。在使用过程中,脚手架或工作平台的轮子必须锁住。 施工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在可能坠落范围内应设置安全区,并有专人看护。安全区须设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三十条 搭建地台必须于展台范围内部地台边缘通向公共通道处设置缓坡,装修后形成锐角的硬物、地面上突出或低凹的装饰结构、拖放于地上的绳索或线缆、容易造成碰撞伤害的物品,在可能导致人员伤害的高度或平面范围内,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和醒目警示。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随时清理施工垃圾等各类废弃物品,搭建展台的材料应码放整齐,保持馆内通道畅通。
第三十二条 进入馆内的施工车辆必须缓慢行驶,注意躲避地面地沟盖板,如需在电缆沟上方通过时应垂直电缆沟方向缓慢通过,不得对沟盖板造成损坏。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撤馆时须在淸馆前将所有搭建材料及垃圾全部撤出展馆区域。违者清洁押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四条 参展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及人员安全。因参展单位、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施工安全押金不予退还,组委会有进一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施工人员禁止在馆内吸烟,初犯者予以批评教育,多次劝阻无效者扣除施工单位安全押金并取消其施工资格。
第三十六条 展览期间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应在现场值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并在下达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者,组委会有权对其所搭建展台清除出展馆、所交押金全部不予退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